工傷期間,關於績效工資的支付沒有統壹的法律規定,不支付績效工資不違法。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停工留薪期內,職工應當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支付。但是,績效工資通常與員工的個人績效和組織績效相關。如果員工因工傷不能上班,其個人績效無法評估,那麽不發績效工資在實踐中是有道理的。此外,工傷職工在停職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但績效工資不在此範圍內。
工傷保險權益保護;
1.工傷認定:工傷的認定流程和標準保證了受傷員工能夠得到應有的法律保護;
2.醫療費用報銷:工傷職工治療期間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減輕職工經濟負擔;
3.傷殘等級鑒定:根據員工的傷情進行傷殘等級鑒定,確定相應的賠償和補助標準;
4.工傷保險待遇:包括醫療、傷殘津貼、壹次性傷殘補助金等。,保障工傷職工的基本生活;
5.康復服務:提供必要的康復服務,幫助受傷員工盡快康復;
6.帶薪停工期間的工資支付:在法定的帶薪停工期間,員工應獲得與正常工作時相同的工資。
綜上所述,工傷期間不支付績效工資是合法的,因為法律上對績效工資的支付沒有統壹的規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停職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