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律關系的概念
法律關系是法律規範在調整人們行為過程中形成的壹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即法律權利義務關系。包括民事法律關系(或民商事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和經濟法律關系。
(2)法律關系的三要素(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和內容)
1.法律關系主體:又稱權利或義務主體,是指依法參與法律關系、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
1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公民(自然人)、機構、國家、外國人和外國社會組織四大類。
要點2法律關系的主體具有兩面性:權利主體或義務主體。
2.法律關系的內容:權利和義務
點1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成的,沒有權利沒有義務,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
第二點權利與義務的關系:法律地位平等,權利與義務的內容平等或不平等。
第三點權利和義務的保護:法律權利和義務受國家法律保障。
3.法律關系的客體:指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客體。
包括物、精神產品、行為、人四大類。
(1)對象:
包括:自然物、文物、貨幣和有價證券;
不包括:陽光、空氣、自然災害等。
(2)無形財富,包括知識產品(包括作品、發現、發明、設計等。)和道德產品(包括榮譽稱號、獎勵、體育競賽等。).
(3)行為。是指法律關系主體為達到某種目的而實施的作為(積極作為)或不作為(消極作為),是人的壹種自覺活動。如生產經營行為、經濟管理行為、完成壹定工作和提供壹定服務的行為。
(4)人。人體是由各種生理器官組成的生理整體(有機體)。活人的全身不能作為法律上的“物”,也不能作為財產權、債權、繼承權的客體。禁止拐賣人口,禁止買賣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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