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院查封被執行財產屬於財產保全行為。在利害關系人提起訴訟前或者當事人提起訴訟後,人民法院為保證未來生效判決能夠執行或者避免財產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標的采取限制處分的強制措施。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查封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期限屆滿,印章可以續展壹次。續期時,應當重新制作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但續期期限壹般不得超過壹年。特殊情況需要換發印章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每次換發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手續繼續查封的,查封效力消滅。法院查封的房產到期後,可以申請繼續查封,但不支持同時多次查封,只能按申請順序續封。所以,未查封的房產可以再次查封,只需要辦理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三條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財產被保全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再次查封、凍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延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繼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