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物業停水停電是否違法,要看情況。現實生活中,電、水、氣、暖等具有公共服務性質的費用,有時是由相關單位委托的物業服務公司代收的。業主因未繳納相關費用而在合理期限內未繳納上述費用的,物業服務公司應當按照相關委托單位的要求采取停水、停電等相應措施。如果沒有物業代收相關費用,業主只會與供水供電相關單位形成供水供電合同關系。物業只能根據其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享有物業服務的相關權利和義務。這兩份合同是相互獨立的。所以即使業主不交水電費,物業也無權單方面采取斷水斷電的措施。這時候物業服務公司擅自停水停電肯定是違法的,受損業主可以追究物業服務公司的侵權責任。物業管理公司只接受委托代收水電費等費用。業主未繳納水電費時,物業管理公司可根據供水、供電單位的授權,停止向業主供水、供電。但只限於業主不交水電費的情況,不管物業費交沒交。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相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收取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八條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向公眾供電的供電人不得拒絕用電人訂立合同的合理要求。
第六百五十四條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繳納電費。用電人逾期不繳納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用電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繳納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暫停供電。供電人依照前款規定中止供電的,應當事先通知用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