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暗示自己的意誌。
民法
第壹百四十條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暗示表示意思。
沈默只有在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的情況下,才能視為意思表示。
二、什麽是意誌的表達?
(壹)意願表達的要素
1,內在含義。內在含義的要素:
(1)行為意義:控制自己行為的意義;
(2)意思表示:知道自己行為的法律意義;
(3)效果意義:行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的內容;
2、表示行為。有三種方式來表達行為:
(1)快遞;
(2)推定(以行為表現內在意思);
(3)沈默的方式(法律明確規定或者當事人事先約定時,通過沈默表達內心意思);
(2)意願表達的類型
1,根據是否對相對人作出,分為:
無接受的意思表示:沒有對方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說沒有必要向他人表示意思。比如立遺囑放棄動產所有權的行為。
需要被接受的意思表示:即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是指需要向他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例如,懸賞廣告、要約、承諾、合同終止、抵銷、債務減免、放棄抵押、質押等。
2、根據相對人是否特定,分為:
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如代理授權、要約、承諾、合同終止、抵銷。
向不特定的人表達意思:如自動售貨機、懸賞廣告等。
3.根據對方能否同步收到意向,可分為:
對話中的意思表示是指意思表示做出後,對方能夠同步接收意思表示。比如壹次談話,壹個電話,壹次QQ聊天,或者當面給對方壹份書面合同,也是談話的表現形式。
非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意思表示作出後,對方不能同步接受,例如寫信、發電報或發電子郵件等。
(3)意思表示的效力
1,沒有對方意思表示的效力:
(1)沒有壹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壹經作出即發生效力。
(2)遺囑是死亡行為,以合法方式訂立時成立,至被繼承人死亡時終止。
2、相對人的遺囑生效:
(1)對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如自動售貨機、懸賞廣告等,自作出時生效。
(2)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如代理授權、要約、承諾、解除合同等,必須經過訂立和到達兩個階段,到達時生效。
註: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在到達接受人時生效,但也有例外:
(1)撤回遺囑聲明的通知先於或者與遺囑聲明同時到達的,該遺囑聲明無效。
(2)向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作出意思表示,其效力可分為兩種情況:
a .如果這種意思表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將獲得純益,或與其民事行為能力相適應,或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則在到達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生效。
b除上述情況外,意思表示到達法定代理人時生效。
行為人可以通過明示或沈默來表達自己的意思,沈默只有在符合對方習慣的情況下才有效,否則沈默仍然不能作為表達自己意思的方式。以上資料已整理,供讀者參考。如果您有任何其他問題,請聯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