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律責任
先中標後棄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定。依照本法,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並履行合同。中標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訂立合同,或者在訂立合同時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屬於違約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壹旦成立,當事人應當全面履行義務。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所以中標後棄標也會構成違約,需要承擔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
第二,經濟責任
中標後棄標不僅要承擔法律責任,還要承擔經濟責任。具體來說,中標人需要賠償招標人因廢標行為而遭受的經濟損失。這些損失可能包括重新組織招標的費用、延誤工程進度的損失以及中標人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其他損失。
在計算賠償金額時,應當根據招標人遭受的實際損失確定。雙方對賠償金額有爭議的,可以通過協商、調解或者訴訟方式解決。
總而言之:
中標後棄標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中標人應嚴格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的規定履行合同義務,避免因違約而承擔不必要的法律和經濟風險。同時,招標人還應加強合同管理,確保中標人能夠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45條規定: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107條規定: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