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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壹級傷殘賠償標準

壹級工傷賠償標準如下:

1,壹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27個月;

2.壹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 90%;

3、輔助設備費用;

4.帶薪停工期間按月支付原工資福利;

5、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壹至十級殘疾津貼:

1,壹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x 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的X85 %;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的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的X75 %;1-4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實際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5.五級傷殘:本人工資X70 %;

6.六級殘疾:本人工資x60%。5-6級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在困難時安排工作。

綜上所述,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包含了工傷保險的內容。工人應該得到及時治療,以確保他們的健康,而不必擔心費用。壹級傷殘的受害人已經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用人單位需要及時向家屬表示慰問,實現人文關懷,協助家屬辦理工傷賠償等事宜。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因工傷殘職工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壹級傷殘27個月工資,二級傷殘25個月工資,三級傷殘23個月工資,四級傷殘21個月工資;

(2)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傷殘為80%,四級傷殘為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止發放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在傷殘津貼的基礎上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因工致殘的職工被鑒定為五級或者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是:本人工資五級傷殘18個月,六級傷殘16個月;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如果難以安排工作,雇主將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由用人單位為其繳納按規定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

經職工本人提議,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條

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3個月,八級傷殘11個月,九級傷殘9個月,十級傷殘7個月;

(二)勞動就業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就業合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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