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2.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和評價本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對涉及會計工作的各項經濟業務、內部機構和崗位內部控制存在的缺陷提出改進建議。
3.始終加強會計職業道德修養,做到遵紀守法、堅持原則、清正廉潔、依法理財;
4、負責對會計及其他相關財務人員的業務指導;
5.會計或出納調離本崗位時,應負責監督。
6.負責本單位財產物資的統壹管理,每年進行壹次財產清查,健全保管、領用、維修、賠償、報廢、掛失和人員交接等制度,確保帳物相符。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下列經濟業務事項應當辦理會計手續並進行會計核算:
1,貨幣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2.財產的接收、增加、減少和使用;
3.債權債務的發生和清償;
4.資本和資金的增減;
5.收入、支出、費用和成本的計算;
6.財務結果的計算和處理;
7、需要辦理的會計手續、會計核算等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四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五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或者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163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164條
公司應在每壹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