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規章不能設定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設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扣押財物的強制措施以及法律規定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地方性法規可以規定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扣押財物的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法》第九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包括: (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三)扣押財產;(四)凍結存款和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二、行政處罰的種類
《行政強制法》根據行政強制措施的不同內容,明確規定了四類行政強制措施,並設置了壹個總則,即“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實踐中有各種行政強制措施,可分為限制人身自由、處分財產、進入房屋和場所三類。
1,限制人身自由。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在特定情況下可以限制行政相對人的人身自由。壹是行政相對人處於醉酒、精神病等狀態。非管制不能阻止行政相對人對自己造成傷害或對他人構成威脅。第二,行政相對人想自殺,非規制不能保其性命。三是行政相對人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情形,非控制不足以阻止或者救助的。
我國相關立法規定了保護性約束、立即拘留、強制拘留、強制搜查、強制隔離、強制治療、現場管制、強制驅散等多種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
2.處理財產。
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處分相關財物,這涉及四項所有權,即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相關財物。實踐中,行政機關采取行政強制措施處分財產,具體表現為查封、扣押、凍結、使用、處分和限制使用財產。
3.進入房屋和場所。
當公民的生命、身體和財產受到威脅時,顯然有必要允許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及時進入住所和場所,采取壹定的措施。應當指出,及時進入公民住宅必須得到法律的明確授權。
我們可以理解為,行政強制措施不能根據規定部門的規定設定,行政強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設定。國家的行政處罰措施分為壹定的種類,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罰。以上是邊肖整理的內容。有問題可以咨詢相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