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是派出所打電話配合調查。如果不去會怎麽樣?
派出所傳喚當事人,當事人拒絕配合調查。派出所使用傳喚通知書和強制傳喚證傳喚當事人的最長時間為12小時,使用傳喚證傳喚的最長時間為24小時。公安派出所根據辦案需要,可以予以傳喚或者拘留。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偵查人員可以當場詢問證人,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地或者提出證人的地點詢問。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作證。當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證人提出的場所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根據上述規定,傳喚不能適用於證人。目前,由於證人保護制度不完善,證人不願意作證。對此,執法部門要進行細致的法制宣傳,耐心細致地做好證人的思想工作。
二、傳喚與拘傳在執行上的異同
強制傳喚和拘留都是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必須經我院院長批準,但兩者有很多區別。
1.不同的文件。拘留需要拘留決定書,需要拘留傳票。
2.不同的方式。被拘留的司法警察將被拘留者送交當地公安機關;傳票應當由被執行人直接送達被拘留人;傳喚前,應向被拘留人說明拒絕出庭的後果。經批評教育仍拒不到庭的,由司法警察傳喚到庭。
3.應用的時間不同。對同壹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拘留,不得連續適用。但是,人民法院可以對新的妨害民事訴訟行為重新予以拘留。但是傳票的次數沒有限制,只要符合傳票的條件,就可以申請多次。
4.適用條件不同。只要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就可以適用執行過程中的拘留。但傳喚適用於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情形。
5.申請復議的權利不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5條規定,被拘留人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被拘留者無權申請復議。
6.不同時期。羈押期限為1-15日,強制傳喚期限為被執行人到達指定地點接受檢查或者詢問時。
7.不同的程序。司法羈押作為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是執行中的重大問題,應當由三名以上的被執行人共同討論。有仲裁庭的,由仲裁庭組成合議庭評議決定,並報庭長批準。強制傳喚屬於強制執行權,由被執行人報院長批準後可以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拒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壹)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尋、救助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或者場所的;
(四)故意為執行搶險、救援、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設置障礙的;
(五)有拒絕、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