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強制隔離、戒毒、教育等處理措施決定的案件。本規定所稱公安機關,是指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獨立執法資格的公安機關業務部門和出入境邊防檢查站。
第三條辦理行政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四條辦理行政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公開、及時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第五條辦理行政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六條審理未成年人行政案件,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七條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雜居的地區辦理行政案件,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詢問。應為不熟悉當地語言和文字的當事人提供翻譯。
第八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數據:
壹、依法行政原則
(1)?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2)?嚴格執法,熱情服務;
(3)?控制自由裁量權;
(4)?對違法侵權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5)?保護人權,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二是公開、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則
(1)宣傳;
公安行政執法公開原則是指公安機關的行政執法。法律行為應當公開,但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2)正義;
公安行政執法公正原則是指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辦事公正,不徇私情,對不同身份、民族、性別、不同信仰的行政相對人壹視同仁。
(3)公平性;
“同壹個案子要壹視同仁”“壹件事不會再處罰”。
(4)合理;
第壹,公安機關裁量行為的動機符合法律的目的。
第二,公安機關的裁量行為必須基於適當的考慮。
第三,公安機關裁量行為的內容應當合理。
第四,公安行政執法程序正當。
參考資料:
清潔桂林-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