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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執行拘留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規定必須遵守以下法定程序:1。公安機關實施拘留時,必須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卡。拘留證是公安機關實施拘留的憑證。拘留證應當載明被拘留人的姓名和案由,並加蓋執行拘留的公安機關的印章。對抗拒拘留的,執行拘留的人可以采取適當的強制措施,必要時可以使用強制手段;2.公安機關拘留人以後,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拘留的地點,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但是妨礙偵查或者不能通知的除外。壹般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認定為“妨礙偵查”,不需要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1)被拘留人屬於犯罪集團或者參與犯罪集團、團夥的。由於其他罪犯尚未落網,他被拘留的消息就會傳開,可能導致其他同夥逃跑、自殺、毀滅或偽造證據。(2)在押人員家屬或者所在單位參與其犯罪,經告知後可能造成轉移、隱匿、毀滅犯罪證據的。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壹些無法通知的情況,比如被羈押人的家庭或者單位地址不明,或者家庭或者單位在偏遠地區,24小時內難以通知,還有壹些被羈押人沒有家庭或者單位。3.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訊問被拘留的人。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並且出具釋放證明。對於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此外,在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犯罪後企圖自殺或者逃跑,或者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拘留決定,但仍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並且出具釋放證明。對於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第八十六條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訊問被拘留的人。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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