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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執法應堅持哪些基本原則?

公安刑事執法基本原則是公安機關在刑事執法中必須遵循的基本行為準則。公安刑事執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

1,依靠群眾的原則

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必須依靠群眾。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認真受理群眾舉報,註意向群眾收集犯罪信息和證據,在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等刑罰時,依靠群眾監督、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條明確規定,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所有公民在適用法律時壹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必須以案件的客觀事實為辦案依據,不能憑主觀想象、推測和臆測作出最後決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無論案件的實體問題還是程序問題,都必須依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辦理,不能另立標準,背離法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是準確及時地認定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護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3.法律適用於所有公民的平等原則。

壹方面,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無論任何人的社會地位、經濟狀況、職業、受教育程度等方面如何,都應當平等地適用法律追究任何人的犯罪行為。

另壹方面,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應當對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內的訴訟參與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合法權益給予同等的關註和保護。

4、保護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的原則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辦案程序的有關規定,根據訴訟參與人在訴訟中的不同關系,充分保障其訴訟權利。並且從偵查、訊問、強制措施、拘留等方面特別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

擴展數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依法對刑事案件進行立案、偵查和預審;決定和執行強制措施;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而不予立案,或者已經立案而撤銷的;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應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不足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應當依法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其代為執行刑罰;執行拘役、剝奪政治權利和驅逐出境。

同時,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應當尊重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各民族公民的訴訟參與人,並應當配備翻譯人員為他們翻譯。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訊問,各類訴訟文書應當根據實際需要使用當地通用的壹種或者幾種語言。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必須重視證據,註重調查研究,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證據。禁止刑訊逼供,禁止以非法手段獲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對口供要謹慎對待,不要輕易相信,只有經過查證屬實的才能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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