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他人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
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具有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目的;
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
客觀上講,是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貶低人格、損害他人名譽的嚴重行為。
申報標準是:
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侮辱是情節犯,行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而被追究。
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和侮辱,情節嚴重的,可以定罪。所謂人身攻擊,就是侮辱他人,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侵犯他人隱私,使他人在精神上、生活上受到侵害,造成嚴重後果。這種行為在法律上稱為侵害名譽權,當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償損失、賠禮道歉。
中國憲法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公民。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如果辱罵的內容是虛構的,可能構成侵犯名譽權,也可能構成誹謗罪、侮辱罪,可以告上法庭。
警察罵人怎麽處理?
警察罵人是侮辱性的,不道德的。如果是在公共場合辱罵,那就是違法,應該受到治安處罰;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人民警察執法時,應當遵守法律、法令,文明執法,不得辱罵、侮辱他人。否則,當事人可以向上級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投訴和舉報。
綜上所述,口頭謾罵屬於行政違法。人身攻擊、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可以定罪認定構成侮辱罪。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