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法人可以分為營利性法人、非營利性法人和特殊法人。
1.營利性法人。以獲取利益並分配給股東和其他投資者為目的而設立的法人是營利性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
第二,非營利法人。為公益或其他非盈利目的設立的法人,不向投資者、創始人或成員分配利潤。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
3.特殊法人。民法通則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鄉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是特殊法人。
企業法人包括以下類型:
1.全民所有制企業;
二是集體所有制企業;
3.合資企業;
4.法人企業;
5.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六、實行企業化管理,國家不再核撥經費給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和科技性社會團體。
擴展數據:
法人具有以下壹般特征:
法人不是人,而是社會組織,是集合體,是法律賦予法人資格的組織集合體。
這是法人和自然人的根本區別。它可以是個人或財產的集合。不以組織集合體的名義出現在民事主體中的人不能是法人。
2.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它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並通過自己的行動享有和行使公民權利,設定和承擔公民義務。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在法人成立時產生,在法人終止時消失。
三。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有自己獨立的權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四,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能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法人組織區別於其他組織的重要標誌。《民法通則》第六十條規定,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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