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以及單筆投資或者擔保的金額在公司章程中有限制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與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2.公司章程規定的擔保決議的通過方式。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擔保是由股東會還是董事會通過,可以直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
3.保證股東大會依法必須通過的決議。公司為“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通過。也就是說,為公司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提供的擔保,必須經過股東大會批準,而不能通過公司章程由董事會批準;
4.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是: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壹期經審計凈資產50%後提供的任何擔保、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被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單項擔保超過最近壹期經審計凈資產65,438+00%的擔保。上市公司壹年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總資產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章程對投資總額或者擔保總額以及單個投資或者擔保金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與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