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監事的法律責任如下
1,查公司財務。檢查公司財務,主要通過查閱、查閱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財務會計資料。
2.監督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履職情況,提出罷免建議。
3.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糾正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4.提議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大會。
5.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6.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提起法律訴訟。
7.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四條監事會和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二條監事的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因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不足法定人數的,在改選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