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合同,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當然,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還是不同意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裏所說的無限期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不能確定,但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不存在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壹旦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也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通過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在壹個單位或者部門長期工作。這種合同適合保密性強、技術復雜、人員穩定的崗位。這種合同有利於用人單位維護自身經濟利益,減少關鍵崗位關鍵人員頻繁更換造成的損失。對於勞動者來說,也有利於實現長期穩定的職業生涯和學習業務技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期限的終止時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十年的;(三)連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