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轉是鼓勵農民將承包土地流轉給專業大戶和合作社,發展農業規模經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條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通過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
第三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遵循以下原則:(1)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2)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3)流轉期限不得超過合同期限的剩余期限;(4)受讓方必須具備農業經營能力;(5)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七條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的,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以出讓方式轉讓的,應當經發包人同意;分包、租賃、交換或其他流轉方式應報發包人備案。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二)出讓土地的名稱、位置、面積和質量等級;(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土地使用權出讓;(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六)轉讓價格和支付方式;(七)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承包方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通過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
第三十三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發生爭議或者糾紛時,當事人應當依法協商解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