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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中關於工作調動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1.勞動合同項下調動工作崗位有哪些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中關於崗位調動的法律規定包括: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崗位,公司將員工調動到其他崗位的,將違反勞動合同中的約定,員工有權拒絕。由此產生的糾紛屬於勞動爭議,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解決。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崗位,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員工的工作是公司的權利,沒有錯。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勞動者不能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者必須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不願意訂立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上班壹個月內解除合同的,勞動者不能獲得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壹個月以內不滿壹年解除合同的,員工可以獲得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建議勞動者及時訂立勞動合同,否則可能承擔壹些不利後果。

3.勞動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法律客觀性:

《勞動法》第26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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