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措施如下:
1.將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防止經濟發展中的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
2.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建設項目的主體生產工程和汙染防治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目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執行率和“三同時”執行率達到95%以上。
3.完善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使環境管理沿著法制化、規範化的軌道發展。
4.改善環境管理機構。從中央到省、市、縣政府都建立了環境管理機構,這些機構依法行使環境管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條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壹項基本國策。國家采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負責的原則。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和減少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並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公民應當增強環保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保義務。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的宣傳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和環境保護誌願者宣傳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營造良好的環境保護氛圍。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新聞媒體應當宣傳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條國務院市環境保護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保護、汙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