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司法審判工作
馬鞍山中院審理各類壹審、二審案件,包括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在審判過程中,法院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二、監督指導職責
馬鞍山中院作為上級法院,還負責監督和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這包括監督和檢查下級法院的審判質量、程序規範和司法作風,以確保其審判活動符合法律規定和司法精神。
三。履行
馬鞍山中院還負責執行,確保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及時有效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法院將依法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司法改革和建設
馬鞍山中院還積極參與司法改革和建設,推動司法體制機制的完善和創新。通過加強內部管理,提高審判效率,推進信息化建設,不斷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水平。
總而言之:
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為馬鞍山市的審判機關,主要負責審理各類壹審、二審案件,監督和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執行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積極參與司法改革和建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2條規定: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法院通過審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案件,懲罰犯罪,保護無辜者不受刑事追究,解決民事和行政糾紛,保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法制的統壹、尊嚴和權威,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順利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17條規定:
中級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區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直轄市中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中級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設立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和經濟審判庭,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其他審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