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任何國家權力都來自人民。立法權、行政權、監督權、司法權和檢察權都來自人民。立法權是制定法律的權力,由人民代表大會行使;行政權是執行法律的權力,由各級人民政府行使;監督權是監督公權力行使的權力,由國家監察機關行使;審判權是對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進行審判和裁判的權力,由各級人民法院行使;檢察權是實施法律監督的權力,由人民監督機關行使。權力是分工的,但權力的來源是高度統壹的。都來自人民,都是人民賦予的。我們的國家是人民共和國,國家的壹切權力來自人民,這是顛撲不破的真理。這從根本上表明了國家權力的最終來源和必然歸屬。
在我國,壹切國家權力都必須為人民服務。這是壹個極其重要的政治認知,各級各類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都必須牢記,並作為自己的工作宗旨。國家權力來自人民,也應該屬於人民,這就決定了它必須為人民服務。正因為如此,我國的各種國家權力及其行使都必須忠於人民,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無論人們如何認識國家權力,它為人民做了什麽,或者它是否真正為人民服務,是否能夠依法履行職責。依法履職是法治為人民服務的政治宗旨的體現。
法律是人民意誌的反映,記錄了人民對國家權力的意見。人民對國家權力的要求被法律記錄、反映和體現。國家權力的人民屬性決定了它的法治屬性。因為法律是人民意誌的集中體現,是最明確的表達,也是最重要的載體。所以,國家權力的擁有者是否忠於人民,取決於他是否忠於法律。忠於法律意味著忠於人民。法律已經成為國家機關及其公務人員的行為準則和法律化的政治標準。這也是人民民主的體現和法治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