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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的法律地位應該從哪些方面明確?

第壹,目前《教師法》和《教育法》相繼頒布,賦予了“教師”特定的法律含義。

第二,在法律上,教師有兩種身份。壹方面,他們是普通公民;另壹方面,他們是從事教育的專業人士。(法律地位)

第三,法律意義上的“教師”,是指履行教育教學職責,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國民素質使命的專業人員。(法律地位)

那麽教師的法律地位應該從哪些方面明確呢?

第壹,把義務教育學校的教師納入公務員隊伍。從現行法律的規定來看,教師符合公務員條件,可以納入公務員隊伍。從教師法的具體規定來看,教師這壹職業基本符合公務員法的規定。當然,教師納入公務員隊伍會產生深遠的社會影響,可能會伴隨壹些新的問題。例如,在公立小學和初中實施教師公務員制度後,其他學校和相關專業群體的教師可能會相互攀比。把教師納入公務員體系,還應該制定更嚴格統壹的準入條件、工資標準和管理辦法,從政策上協調各地已經形成的工資標準和管理辦法。這些情況在制定和執行這個計劃的時候都要註意,要做好預案。

二是建立教育公務員制度。因為公務員法沒有規定教師是國家公務員,直接將教師納入公務員隊伍可能會面臨立法困難。如果上述想法壹時難以實現,可以考慮以公務員法為基礎,直接通過立法建立獨立的教育公務員制度。教育公務員制度的基本功能是規範和調整政府與教師的關系,保障教師職業公務性質的實現。建立單獨的教育公務員制度,可以兼顧教育教學活動的官方性質和專業性,有利於保持教師隊伍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有利於建設壹支素質良好、結構合理、相對穩定的教師隊伍。

三是將教師納入國家工作人員範疇。就現實而言,無論是將教師納入公務員隊伍,還是建立獨立的教育公務員制度,都將面臨不可避免的立法問題。為保證教師職業的官方性質,如果近期難以將教師直接納入公務員隊伍或建立獨立的教育公務員制度,教育政策和立法仍應積極推動教師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確立,而不是將教師定位為普通勞動者或自由職業者。這種做法雖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所有與教師身份相關的問題,但仍然可以從底線上保證教師職業的官方性質,而不會把教師當成自由職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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