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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仲裁前置程序?

勞動爭議案件的預仲裁是我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首要程序,所有勞動爭議都必須先進行仲裁。根據勞動法,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有三種方式:調解、仲裁和訴訟。

勞動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進行仲裁和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壹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仲裁委員會不受理超過法律規定期限的仲裁申請。

《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壹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壹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從該條“壹方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規定可以看出,單位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是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必經程序。即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通過本單位的調解委員會解決,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擴展數據:

勞動法將勞動爭議仲裁作為訴訟前置程序的原因

(1)立法者為了緩和雙方的對立,並不希望把所有的勞動爭議都推給法院以訴訟方式解決,而是希望主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解決。即使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法解決,也可以對當事人之間的矛盾起到壹定的緩沖作用,避免矛盾激化。

(2)有些勞動爭議專業性很強,可以先由勞動仲裁機構處理後,充分發揮勞動仲裁部門熟悉勞動業務的優勢,待勞動仲裁部門作出裁決後,再由法院審理,更有利於法院及時準確地處理勞動爭議案件。

(3)法院審理的民事糾紛案件種類多,審理周期長,而勞動爭議仲裁相對較短。將仲裁作為訴訟前置程序,可以使大量勞動爭議案件在仲裁階段得到處理,可以縮短勞動爭議處理周期,防止久拖不決損害勞動者利益。

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要明白,只要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無論仲裁機構做出什麽,當事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都應當受理。因為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後,可能會有三種結果:

1,仲裁機構依法作出裁決;

2.仲裁機構逾期未作出裁決的;

3、仲裁機構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所以,當發生勞動爭議時,無論我們是否要提起勞動訴訟,都應該提起勞動仲裁。即使解決不了問題,我們也行使了申請仲裁的權利,進行了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前程序。對於仲裁機構決定不予受理的勞動爭議,可以直接起訴。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勞動仲裁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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