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幹部管理需要從法律層面進行規範。長期以來,中央國家機關都與軍委總部有關。
各部門圍繞軍事專業幹部的配備、管理、培訓和待遇等問題,制定了壹系列規定。由於這些規定
固定分散存在於不同時期的壹些通知、解釋、意見等文件中,時間跨度長,規範程度低,執行效力弱。隨著形勢任務的發展,有些規定已經不能執行,影響了隊伍建設。
迫切需要整合和規範基層人民武裝工作的發展和質量。二是軍隊幹部選拔任用機。
需要盡快從體制上理順體制。隨著我國基層行政機構的改革,特別是幹部人事制度的改革,
隨著改革的深入,傳統的選拔任用軍事專業幹部遇到了壹些新情況、新問題,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了基層。
實施民間武裝工作。近年來,軍隊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普遍建議,盡快制定專門從事軍事工作的幹部隊伍建設方案。
法規,從源頭上理順準入關系,完善管理機制。第三,要有法律來提高軍隊幹部的整體素質。
支持規則。軍務專業幹部處於基層人民武裝工作的第壹線,直接負責動員和組織群眾,是戰時支援和保障戰爭行動的壹線組織者,是和平時期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力量。隨著國家改革的深入和國防後備力量任務的繁重,軍隊專業幹部的作用和優勢進壹步凸顯。條例的頒布實施,有利於吸引更多優秀人才投身基層人民武裝工作,為國防後備力量建設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撐。
擴展數據:
為了規範和加強專職人民武裝幹部工作,建設高素質專職人民武裝幹部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二十六條包括以下人員:
(壹)退出現役轉服預備役的軍官。
(二)確定退出現役的服軍官預備役的士兵;
(三)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高等院校畢業生;
(四)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專職人民武裝幹部和民兵幹部;
(五)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非軍事部門的幹部和專業技術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