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國有土地的法律依據;
1.房屋征收必須為了公眾的利益而進行。
2.必須獲得相關項目的預先批準。
3.制定補償方案並充分論證和征求公眾意見。
4 .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5 .征收的補償費到位,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程序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1.土地需要為了公眾的利益而使用;
2.為實施城市規劃,需要調整舊城改造用地的;
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4.因單位撤銷或者搬遷,停止使用原劃撥國有土地的;
5 .公路、鐵路、機場、礦山等經批準報廢的。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收回的程序應該是:先征收房屋及地上附著物,待補償到位後,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程序應該是:先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需要補償的給予補償,然後拆除或者沒收房屋及地上附著物,直接無償拆除或者沒收房屋及地上附著物。直接收回土地,地面無建築物和構築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 *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組織和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保障其生活,維護其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和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征收個人房屋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或者拖欠征收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