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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收回流程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使用權收回法》規定: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兩年拋荒耕地的,原承包單位應當解除合同,收回承包耕地;土地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收回國有土地的法律依據;

1.房屋征收必須為了公眾的利益而進行。

2.必須獲得相關項目的預先批準。

3.制定補償方案並充分論證和征求公眾意見。

4 .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5 .征收的補償費到位,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程序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1.土地需要為了公眾的利益而使用;

2.為實施城市規劃,需要調整舊城改造用地的;

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4.因單位撤銷或者搬遷,停止使用原劃撥國有土地的;

5 .公路、鐵路、機場、礦山等經批準報廢的。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收回的程序應該是:先征收房屋及地上附著物,待補償到位後,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程序應該是:先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需要補償的給予補償,然後拆除或者沒收房屋及地上附著物,直接無償拆除或者沒收房屋及地上附著物。直接收回土地,地面無建築物和構築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 *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組織和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保障其生活,維護其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和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征收個人房屋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或者拖欠征收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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