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營造良好市場環境方面,《條例》著力解決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痛點、難點問題,著力凈化市場環境,更好激發市場主體更多活力,提高市場主體競爭力。壹是著力破除市場準入和市場退出壁壘。明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進證照分離改革、縮短企業開辦時間、不斷放寬市場準入等措施,為市場主體進入市場開展經營活動破除障礙。要求進壹步優化市場主體註銷流程,精簡申請材料,縮短辦理時間,降低註銷成本,推動解決市場主體“退出難”問題。二是著力落實減稅降費政策。明確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減稅降費政策,確保減稅降費政策全面及時惠及市場主體,嚴格限制設立涉企收費,切實降低市場主體經營成本。三是著力解決“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明確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降低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綜合融資成本,不得對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設置歧視性要求。
法律依據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第十條國家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保障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受法律保護。
第十壹條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依法應當由市場主體自主決定的各類事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預。
第十二條國家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資金、技術、人力資源、土地使用權、其他自然資源等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
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適用國家支持發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政府資金安排、土地供應、稅費減免、資質許可、標準制定、項目申報、職稱評定、人力資源政策等方面依法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不得制定和實施歧視性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