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工傷,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因履行職責(業務)受到的人身傷害。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六種情形和視為工傷的三種情形。我國對是否發生工傷的認定,除了視為工傷外,基本上貫穿著松散的因果關系原則,即只要工作構成了工傷發生的條件,就視為具有因果關系。比如,在正常上下班路線上發生交通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體現了工傷保險盡可能保護職工職業風險的原則。
職工因工負傷並經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享受工傷待遇。
至於傷情治療後復發,是否應該按工傷處理,我國法律也有明確規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負傷並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發生工傷後,首先要進行工傷認定。後被認定為工傷。可以享受工傷待遇,醫療費用由社保支付。護理費、住院餐費等。都是由單位支付的,工傷期間單位也照常支付工資。
治療後可能構成傷殘的,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單位未購買工傷保險的,應按上述標準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賠償標準十級11個月工資,九級18個月。8年級是29個月。七年級,43個月。另外,可以索要醫藥費和誤工費。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等。,以及傷殘賠償金和被撫養人生活費。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八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壹)喪葬補助費為統籌地區6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因工不能勞動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殘疾職工在帶薪停職期間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
壹級至四級殘疾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二)項規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