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城管扣車合法嗎?
1.城管扣車是合法的,城管的行政處罰權範圍如下:
(1)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所有行政處罰權;
(2)環境保護管理中社會生活噪聲汙染、建築施工噪聲汙染、建築施工揚塵汙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汙染、露天燒烤汙染的行政處罰權。在環境保護管理方面,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汙染、露天焚燒稭稈樹葉和燃放煙花爆竹汙染的行政處罰權;
(三)無照經營戶外公共場所、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4)交通管理中對機動車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的行政處罰權;
(五)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垃圾、非法取土、拆除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等水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權;
(六)食品藥品監管:對無照經營、非法回收銷售藥品的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餐飲攤點的行政處罰權。
2.法律依據:《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第二十九條。
城管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截留、損毀或者擅自處置。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屬於違法物品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二、城管的職責是什麽?
1,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2、組織起草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意見和措施;
3、負責全市城市管理監察和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
4、負責對全市城市管理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考核;
5、負責全市市政設施、城市公用事業、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中的專業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管監察隊伍中行政執法跨區域和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
6、負責全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監督系統的組織建設、作風建設、隊伍建設和廉政勤政建設工作;
7.承辦市政府和市城管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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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查封、扣押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需要對物品進行檢驗、檢查、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包括檢驗、檢查、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限。檢驗、檢測、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限應當明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檢驗、檢測、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