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2011年7月實施的《社會保險法》已經明確規定,每月的前5日內申報,申報後3日內繳費,即每月8日前申報繳費。如遇法定節假日等特殊情況,正常順延。
比例:
養老保險月繳費額=養老保險繳費基數*養老保險繳費比例。
需要註意的是,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和養老保險繳費比例是由單位和個人兩部分組成的。
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壹般以百分比的形式出現,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相關規定如下: (壹)個人層面以上的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用人單位以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為繳費基數。
該政策規定:
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收入低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時,以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超過300%的部分不作為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也不作為計算社會保險待遇的基數。
用人單位和職工補繳社會保險費時,根據職工各年度實際工資收入和有關規定確定繳費基數。
對新進職工(含新調入單位的職工),其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以職工本人取得的第壹個月工資收入作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職工工資收入低於上壹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時,以上壹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工資收入高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
社會保險法解讀
1,用人單位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
關於繳費基數,有的地方以企業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如遼寧、吉林、河南、浙江等省市;有的地方以全體職工工資之和為基數,比如北京、天津、深圳等省市。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壹般不得超過本企業工資總額的20%,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目前遼寧省用人單位繳費率為21%。用人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用於當期支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現收現付。
2、職工個人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
職工個人按本人繳費額的8%計入個人賬戶,繳費額為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0%的,繳費工資基數按60%計算。職工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形成個人賬戶基金,用於退休後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目前個人賬戶實際上是“空賬”,每年按照壹年期存款利率計算收益。遼寧從2001開始嘗試做個人賬戶。
3、靈活就業人員基數和繳費比例。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計入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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