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鄭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戶外廣告設置者應當向市、縣(市)和尚潔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其他文件;
(三)位置圖和全景彩色效果圖;
(四)設置戶外廣告的場地、建(構)築物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證明。
3、市、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提交的戶外廣告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4、材料齊全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出具受理通知書,並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申請臨時戶外廣告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準予許可的,頒發戶外廣告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擴展數據: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的監督檢查,建立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執法檢查和安全檢查制度,及時查處戶外廣告發布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違反戶外廣告和招牌管理規定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協助查處。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行政許可信息交換機制,實現信息共享,方便公眾查詢和監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查處違法戶外廣告,曝光違法單位或者個人,並將其不良記錄納入征信系統。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戶外廣告和招牌,有權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舉報和投訴;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和投訴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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