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設立是公司的發起人為了組建公司並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取得法人資格而必須采取並完成的法律行為。公司的設立是指已經符合法律規定的實質性條件,完成設立程序,經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取得公司法人資格的法律事實,表現為法律狀態。\x0d\公司的設立是必經程序,公司的設立是設立的法律後果或直接目的。\x0d\設立與設立的主要區別是:\x0d\1、發生的不同階段\x0d\公司的設立與設立是公司主體資格取得過程中壹系列連續行為的兩個不同階段:設立發生在營業執照簽發之前;經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成立。本質上,公司的設立是設立行為被法律認可後,依法存在的法律後果。\x0d\2。行為性質不同\x0d\設立行為主要是法律行為,以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等民商法基本原則為指導。公司的設立以主管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為依據,發生在發起人與登記主管機關之間,屬於行政行為。\x0d\3。不同法律效力的公司\x0d\在核準登記之前稱為設立中公司。此時公司不具備獨立的主體資格,其內外部關系壹般被視為合夥關系。公司最終未被核準登記的,設立後果適用合夥的有關規定,發起人對設立承擔連帶責任;公司經核準登記的,發起人為設立而實施的法律行為,原則上歸於公司。公司的成立使公司成為獨立的主體,公司成立後所實施的行為的後果原則上由公司承擔。\x0d\4。具有不同法律特征的\ x0d \ x0d \的主體是發起人。發起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國家等。,他們已提前投資和準備,並對公司的成立負責。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發起人對內開展設立業務,對外代表被設立公司。設立行為只能發生在公司成立之前,應當嚴格履行法定條件和程序。設立行為的目的是最終設立公司,取得法律主體資格。不同類型的公司,設立行為的內容並不壹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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