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對不正常出勤的處罰依據如下:
1.員工當天忘記打卡的,應在當月內向人事行政部說明情況,並提供當時正常工作時間的考勤證明。無需解釋,直接按曠工處理。員工每月允許忘記打卡三次,第四次起記30元/次,並提供當時正常工作時間的考勤證明;
2.如果因為特殊原因不打卡,比如手指受傷,指紋無法辨認等。,您需要立即在人事行政部進行特殊故障打卡登記,人事行政部將進行核實並進行考勤統計;
3.因業務需要不能打卡的,應提前填寫相關批文,視情況到人事行政部登記。如遇緊急情況不能提前報到,應在回公司後24小時內到人事行政部報到。
綜上,實際上班為曠工是違法的。打卡是公司的管理制度。如果有其他處罰,屬於企業內部問題。只要不違法,就應該受到尊重。而以工作為曠工的制度明顯超出了企業自治的範圍,所以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
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問題的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