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股東欠目標公司的債務。股東不時占用目標公司的資金,但股權轉讓時應終止。在這種支付的法律關系中,目標公司是債權人,股東是債務人。股東在轉讓公司股權時,應明確告知意向受讓方存在債務清償問題,解決辦法是提前做出承諾,與轉讓價款結算壹起償還。
三是與原股東相關的或有債務風險。股權轉讓前,目標公司向金融機構借款,股東提供擔保,或者股東向金融機構借款,目標公司提供擔保。現任股東轉讓公司股權時,借款償還尚未到期。作為股權交易的雙方,應約定在金融機構同意或取消原股東擔保的情況下,由新股東對目標公司的貸款承擔擔保責任;或者取消對目標公司的擔保,由原股東另找他人承擔擔保責任,避免原股東和目標公司可能出現的債務風險。
四是與轉讓股東無關的債權債務。目標公司在正常經營過程中,也會產生壹系列債權債務,與股東無關。如果目標公司向金融機構借款(以目標公司的財產作為抵押);經營活動中的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目標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和合規決策程序向他人提供的擔保。對於債權,目標公司是權利和行為主體;就債務而言,目標公司是債務接受和償還的主體,可以依法獨立於股東進行處置,與股權轉讓不構成相互制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是具有獨立法人財產和法人財產權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