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的規章制度是否只有公示後才有效?
公司規章制度只有公示,才能對員工產生法律效力。《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決定予以公布,或者告知勞動者。”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規章制度已經向勞動者公示或者告知的,規章制度不能作為辭退勞動者的依據。因此,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宣傳或告知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以此作為判斷勞動者是否嚴重違紀的客觀依據。
第二,公司的規章制度是否要求員工簽字確認?
公司規章制度不要求員工簽字,只需要向公司全體員工宣傳或告知即可。法制快報提醒您,員工是否簽字不影響規章制度的效力。只要規章制度的內容不違反法律,履行了民主和公開的程序,就是有效的。在實踐中,大多數雇主會將員工簽到作為告知員工規章制度的壹種方式。如果員工拒絕簽到,用人單位應該通過其他方式讓員工知道。
第三,公司規章制度的作用
1.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可以保障企業合法有序經營,將糾紛減少到最低限度;
2.良好的企業規章制度可以保證企業有序規範運行,降低企業運營成本;
3.規章制度可以防止管理的隨意性,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員工遵守規章制度比服從主管的專橫命令更容易被接受。制定和實施合理的規章制度可以滿足員工公平感的需求。
4.優秀的規章制度通過權利、義務和責任的合理設定,使員工能夠預測自己行為和努力的後果,激勵員工為企業的目標和使命而努力;
5.好的規章制度為企業節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保障了企業的正常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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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問題的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