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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雲南省邊境管理條例》,什麽是邊境地區?

1.新的永久性建築物或者設施應當修建在中越邊境我方壹側30米以內、中老邊境我方壹側100米以內、中緬邊境我方壹側10米以內,與周邊國家商定的除外。

2.在中越邊境我方壹側1000米和中老、中緬邊境我方壹側500米範圍內燒荒。

3.為了加強邊境管理,維護邊境地區安全穩定,促進邊境地區對外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加快建設面向南亞東南亞的輻射中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4.(2016+15年2月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壹次會議通過)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邊境管理,維護邊境地區安全穩定,促進邊境地區對外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加快南亞東南亞輻射中心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邊境管理、出入境管理、出入境邊防管理和保安服務。

第三條邊境管理應當堅持依法管理、嚴守國界、維護穩定、開放服務、促進發展、造福人民的原則。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和邊境地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邊境管理工作的領導。

外事部門負責邊境標誌和邊境設施的勘查、維護和管理,並根據授權組織邊境聯合檢查。

公安機關和公安邊防部門負責邊境地區的社會治安、中國公民出入境、外國人出入境、交通工具出入境和出入境邊防檢查;結合界河治安管理任務,開展界河水上巡邏;防範和打擊邊境地區跨境違法犯罪活動。

海關、檢驗檢疫、口岸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邊境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五條各級邊防委員會應當建立成員單位定期聯席會議、軍警民聯防、重大情況通報、對外聯系與合作等制度。

外事部門、公安機關、公安邊防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建立部門聯席會議、情況通報等制度;並加強與駐地解放軍邊防部隊的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邊境管理工作。

第六條公安機關和公安邊防部門應當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和有關協定、協議開展國際執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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