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HR都遇到過類似的實際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但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是否建立勞動關系而非勞動關系?
不壹定。記住,區分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最根本的條件是有沒有隸屬關系。只有沒有就業的事實才能不建立勞動關系。
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隸屬關系,勞動者接受公司規章制度的約束和管理,按要求完成目標結果;
在勞動關系中,雙方地位平等,企業交付的工作成果不能受到過多的管理或規章制度的約束。
因此,無論公司與員工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接受公司規章制度的約束和管理,就可能構成事實勞動關系。如果不知道這壹點,很容易引發勞資糾紛或糾紛。
案例分享:
周曉從2008年開始在壹家醫院從事臨時保潔工作,之後與醫院簽訂了勞務協議。自2010起,醫院將某科室供應室消毒物品的消毒工作委托給周曉,每次工作完成後簽字確認。月薪是800元。直到今年8月,周曉因工作受傷住院。周曉認為是工傷,但醫院認為周曉是勞動關系,不是勞動關系,所以不同意周曉的傷是工傷。因此,周曉在9月份向勞動仲裁部門確認了與醫院存在勞動關系。
本案中,醫院安排小船在某科室供應室完成消毒物品的消毒工作,每次工作完成後都要簽字,體現了小船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而且醫院把報酬支付的形式規定為連續的、定期的、有規律的工資支付,說明是長期的、穩定的工作。
最後,勞動仲裁裁決支持了該船的請求。醫院起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定船某與醫院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因此,如果不想承擔用工責任,只是以另壹種形式簽訂勞動合同,而不改變雙方實際履行合同的方式,很可能為企業埋下隱患,存在用人風險。壹旦被認定為事實勞動關系,可能會要求企業繳納社保和公積金。如果沒有繳納社保,公司就要全額承擔。
那麽企業和個人簽訂勞動合同需要特別註意什麽呢?
1.合同約定建立勞動關系,支付的是勞務費,不是工資、獎金、津貼等勞動報酬;
2.約定的工作內容不宜過於規範和具體,以區分正式崗位;
3.約定提供勞務的壹方不受考勤、獎懲等各種規章制度的約束。用人單位內部除與工作內容相關的規範外。
那家公司不僅想節約用人成本,還想規避用人風險。這個問題能解決嗎?建議由第三方人力資源公司解決,讓他們出謀劃策,提供專業的人力資源服務解決方案,通過勞務派遣、外包等方式,減輕自身負擔,轉嫁用人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