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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和法律監督是什麽關系?

關於公訴與法律監督的關系,理論上需要解決兩個重要問題:

(1)檢察監督和公訴職能能否存在於檢察權中;

(2)檢察監督與公訴職能是否存在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理論界對這兩個問題的認識存在很大分歧。主流觀點認為,公訴權包含並從屬於法律監督權,相當於檢察監督權,檢察監督也相當於法律監督。另壹種觀點認為,檢察機關應設在公訴機關,檢察權等同於公訴權。公訴權和法律監督權是兩種異質的權力,不存在兼容性。兩種權力存在於檢察權中,是壹種“匹配”,違背了訴訟規律。

其實兩種觀點都值得商榷。檢察監督和公訴職能統壹於檢察權,二者都體現了檢察權的多重屬性——控制和訴訟,但同時又有不同的控制和訴訟,不能混為壹談。

現代檢察制度是隨著現代公訴制度的產生而建立和發展起來的。檢審分離和設立專門的國家檢察機關是現代公訴制度和檢察制度形成的兩個必要條件。現代檢察制度建立的重要目的是通過刑事司法的內部分權,加強檢察權對審判權和偵查權的控制,克服糾問式訴訟的弊端,防止法官權力過度集中導致的獨斷專行,防止警察權力過度膨脹導致的“警察國家”的出現。可以說,現代檢察制度是在控制公權的過程中產生的,體現了民主和法治的精神。在我國,檢察權包括職務犯罪偵查權、批準逮捕權、訴訟監督權和公訴權。每壹項檢察權的客體都指向國家公權力的行使。當然,公訴權的客體有其特殊性,也作用於公民和外國人的犯罪行為。我國檢察權的重要價值和功能在於控制他國權力,從而保證國家權力的正確行使,維護國家法律的統壹正確實施,保護公共利益,保障人權。

權力控制包括兩種基本方式,即權力監督和權力制約。權力監督是指監督主體對被監督人的權力行使行為進行審查和考核,督促被監督人或其主管機關糾正其不當的權力行使行為,並要求和提示有關部門對被監督人進行處罰。權力制約是指制約主體通過對被制約人的權力行使行為進行審查和檢查,以自己的行為直接糾正自己不當的權力行使行為。兩者最重要的區別在於,權力制約主體直接以自己的行為糾正權力的其他錯誤行為,而權力監督則是監督主體督促被監督主體或其主管部門糾正被監督主體的錯誤行為,體現的是間接糾正;權力制約體現在對權力行使的事前和事後控制,權力監督體現在對錯誤權力行使的事後糾正。前者有利於提高權力行使的公正性和準確性,後者有利於權力行使的效率。在控制權力方面,兩者具有不同的價值和作用,在理論上不能相互包容和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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