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者可通過以下途徑尋求幫助:
1,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勞動行政部門經核實確認確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情況的,應當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
2.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要由勞動者、用人單位和工會代表組成,以保證調解的公正性和中立性。
3.調解不成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如果員工不服仲裁裁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提起訴訟的,勞動者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壹方當事人主張對方當事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有關部門進行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壹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壹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