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法典中的特殊法人有哪些類型?
民法典中的特殊法人類型有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城鄉合作經濟組織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民法》第97條:有自己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履行職能所必需的民事活動。
第九十八條法人機關被撤銷的,該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承繼的法人機關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法人機關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法人機關享有和承擔。
第九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二、非營利法人與特殊法人的區別
非營利法人與特殊法人的區別主要在於法人的適用不同。根據《民法》,為公共福利或其他非營利目的而設立的法人,如果不向投資者、創始人或成員分配利潤,則為非營利法人。特殊法人由政府全額出資,並明確其法人地位。由國家通過專門的法律和政策來規範,不受公司法的規範。這類國有企業被賦予了強制性的社會目標,但沒有經濟目標,即其角色是直接提供公共服務。如國防設施、城市公共交通、城市綠化、水利等。,應該歸為這類企業。這些企業需要公共財政的補貼來維持正常運營。
三、法人的設立方式是什麽?
中國法律規定的法人設立方式大致有三種:
1.命令主義的建立。即依照法律、法令、行政命令設立,自設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本設立辦法適用於政府機關或國有事業單位法人。
2.登記主義的確立。需要進行法人登記的社會團體和企業,應當在辦理登記手續時成立。
3.按照章程設立。即國家以法律或統壹的章程規定法人成立的條件和程序,任何符合條件、符合程序的團體都具有法人資格。本程序主要適用於工會、婦聯等人民團體。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七十六條以獲取利潤並分配給股東和其他投資者為目的而設立的法人是營利性法人。營利性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八十七條為公益或其他不以營利為目的而設立,不向出資人、發起人或成員分配利潤的非營利性法人。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國家機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城鄉合作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法人是特殊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