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八十四條房地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八十五條法律、法規對相鄰關系的處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八十八條房地產權利人建造、修繕房屋,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煤氣管道,需要使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土地、建築物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條建築物的建造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壹條房地產權利人不得挖坑取土、修建建築物、鋪設管線、安裝設備,危及相鄰房地產的安全。
第九十二條物業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道等原因使用相鄰物業的。應當盡力避免對相鄰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
擴展數據:
廠房建在鄰居家的窗戶下,被判侵犯采光權賠償。
唐冰和張飛的房子相鄰。2002年,唐兵在自己老房子的基礎上,改建了兩間磚混結構的房子居住,後墻上有三扇窗戶。2013年7月初,張飛修建了壹座彩鋼結構的廠房,距離唐兵家後墻最東邊1.1.4m,距離最西邊1.4m。
唐冰認為,張飛新建工廠影響了自己的采光權。雙方的談判毫無結果。唐兵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張飛賠償其因采光通風權被侵犯所遭受的全部損失,共計2萬元。
法院審理後,壹審判令張飛向唐兵支付4000元。張飛不服,向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近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審理此案的法官表示,不動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建築物的建設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同時,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市規劃和工程建設標準管理技術規定(試行)》規定,非居住建築位於居住建築北側的,其建築間距應當符合環保、安全、消防等相關專業規範,其最小間距為低層6m,多層12m,高層18m。
本案中,唐兵與張飛宅基地相鄰,唐兵的房子是先建的,張飛的工廠是後建的。目前雙方房屋間距約為1.1 m至1.4 m,遠小於上述規範中6 m的規定,對唐兵房屋的采光通風確實有壹定影響。
參考資料:
人民網-廠房建在鄰居家窗戶下,被判侵犯采光權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