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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關於婚姻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第壹,民法典對婚姻的規定

第1046條婚姻應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第1052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解除婚姻的請求應在脅迫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第1053條壹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壹方;不如實告知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第1054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適用於當事人所生的子女。

如果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2.民法典規定的男女法定結婚年齡是多少?

中國民法典規定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這是男女結婚年齡的起點,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界限。男女到了這個年齡,就沒必要結婚了。國家提倡晚婚,青年男女可以根據自身條件和要求,在自願的基礎上適當推遲結婚。法定結婚年齡和呼籲晚婚,壹是防止早婚,二是提倡晚婚;壹個是強制規定和強制執行,壹個是倡導和號召,兩者不應該人為對立。經過宣傳教育,部分已到婚齡人員堅持結婚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予以登記。

三、新婚姻法規定幾歲結婚符合有關規定。

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應該鼓勵晚婚晚育。同時,由於我國是多民族國家,各民族風俗習慣存在差異,規定民族地區法定結婚年齡可以適當降低。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6條

婚姻應當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7條

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8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9條

想結婚的男女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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