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口頭形式。雙方通過對話表達他們之間達成的協議;
2.書面形式。雙方以書面形式表示經協商壹致達成的協議;
3.公證書。當事人同意或依法采用的合同形式,合同內容經國家公證處審查並公證;
4.身份驗證的形式。由國家合同管理機關審查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當事人同意或者依法訂立合同的壹種合同形式;
5.批準形式。該法規定,某些類型的合同必須采用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合同形式;
6.登記表。當事人約定或依法將合同提交國家登記機關登記的壹種合同形式。
合同的訂立和合同的成立之間的區別在於:
1.合同的成立意味著合同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協議。合同的本質是壹種協議,合同的成立意味著當事人就其意圖達成壹致並達成協議;
2.合同的訂立是過程,合同的訂立是結果,合同的訂立是合同訂立的基礎,並不壹定導致合同的訂立,因為合同的訂立必須同時滿足自願和兩個或兩個以上主體的三個條件,並且在合同訂立後壹定會生效。通常情況下,只要合同的內容不違法,合同就會生效,但在兩種情況下不會生效:壹種是附延遲條件或初始期限的合同,另壹種是需要批準的合同;
3.從合同訂立、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關系看,合同訂立是合同成立的基礎,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但是,合同的訂立不壹定意味著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也不壹定意味著合同的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各方簽字、蓋章或者按手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手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其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了該義務,則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