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仲裁的優勢:1。仲裁程序快速而有效。首先,仲裁程序靈活簡單,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仲裁程序,避免繁瑣的環節,及時解決糾紛。其次,仲裁是終局的,裁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再次,目前法院案件積壓嚴重,從受理到判決生效往往需要很長時間。2.審判的專業化水平很高。有些糾紛的事實判別比法律判決更強,這些事實判別需要相當的專業知識。仲裁員大多是各行各業的專家。他們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了解行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慣例,有多年的實踐經驗和仲裁經驗,因此案件的審理更具權威性和說服力,有利於這些糾紛的解決。3.少不當幹預。仲裁機構獨立於行政機關,仲裁員為兼職。他們從公正正派的法律、經濟、貿易等領域的專家學者中遴選,仲裁裁決由仲裁庭獨立作出。仲裁實行協議管轄,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從全國各地的仲裁機構中選擇自己信任的仲裁機構審理仲裁案件,不受地域管轄或等級管轄的限制。避免了制度原因對案件審理的不當幹擾。4.當事人有更大的自主權。首先,法律賦予當事人選擇是否仲裁的權利。其次,在選擇仲裁機構和仲裁員的問題上,當事人自主決策,增加了對仲裁結果的信任。再者,當事人可以選擇仲裁裁決的內容,當事人約定不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這樣更有利於化解矛盾,既解決糾紛,又不激化矛盾,有利於維護社會和諧。5.仲裁是保密的。仲裁的審理應秘密進行,但公開審理除外。只要沒有特殊規定或協議,仲裁應秘密進行。這充分體現了保護當事人商業秘密,維護當事人商業信譽,同時尊重當事人的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采用壹裁終局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壹爭議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一篇:張琦的人物事件。下一篇:本文從法律運行的角度論述了法治國家的標準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