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請評價馬布裏訴麥迪遜案在美國憲法史上的意義。

請評價馬布裏訴麥迪遜案在美國憲法史上的意義。

非原創:

馬布裏訴麥迪遜案(Marbury v Madison)是美國憲法中最著名的案件之壹。由首席大法官馬歇爾寫於1803,檢索代碼為5 U.S. 137 (1803)。該案開創了美國憲法司法審查的先例。從司法的角度來看,這個案件是法律史上最大的先例。它在美國憲法史上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奠定了現代司法權的真正權威;在世界範圍內,這個先例也是違憲審查的先例。這種被稱為“司法審查”的制度的產生雖然是偶然的,但經過200多年的時間和世界70多個國家模仿的時空考驗,已經被證明意義重大。這起案件被馬歇爾大法官形容為“微妙”、“新穎”、“棘手”,是壹場典型的黨派政治鬥爭的寫照,必須通過公開的司法程序來解決。事實是,威廉·馬布裏被即將離任的約翰·亞當斯總統任命為治安法官。參議院也以1801批準了這項任命。然而,由於官僚主義的疏忽,時任國務卿的約翰·馬歇爾並沒有將正式的授權書交給馬布裏。繼任總統托馬斯·傑斐遜指示他的國務卿麥迪遜不要把委托書交給馬布裏,因為他是由聯邦共和國黨員任命的,而不是由* * *和黨員任命的。馬布裏根據國會於1789年頒布的司法法案,壹審在美國最高法院起訴麥迪遜,要求最高法院發出訓令狀,指示麥迪遜向其交付委托書。判決摘要馬歇爾在判決中討論了三個問題:1。原告是否有權獲得其授權委托書?2.如果他們擁有上述權利,而這種權利受到侵犯,我國法律是否規定了賠償措施?3.如果有賠償的話,應該是這個法院發出的指令狀吧?馬歇爾對以上問題的回答和分析如下:1。是的。總統的自由裁量權將在他簽署委托書時終止。國務卿蓋上國璽後,任命就完成了。交付只是例行程序,行政部門沒有自由裁量權。2.是的。作為壹個法治而非人治的國家,如果美國不能保護和補償自己的合法權利,那麽它就不配得到這份榮譽。作為司法系統的壹員,治安官不像部長那樣從屬於總統的酌處權。因此,總統在本案中的行為必須接受司法審查。3.沒有,馬歇爾參考了1789年國會頒布的司法法案,認為該法案確實賦予了美國最高法院在簽發訓令狀案件中的“原始管轄權”。後世壹些學者認為這種說法並非無懈可擊,因為司法行為的最初版本可以有許多合理的解釋。馬歇爾接著提到了美國憲法。憲法沒有明確規定最高法院對此類案件擁有初審管轄權,但指出最高法院擁有上訴管轄權。在此基礎上,馬歇爾認定司法行為因違憲而無效,案件被撤銷。

  • 上一篇:欠了4萬不還法律怎麽判
  • 下一篇:全國有多少查號臺?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