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保風險的存在
可保風險是指符合保險人承保條件的特定風險。壹般來說,可保風險應滿足以下條件:
(1)風險應該是純風險。即風險壹旦發生,成為真正的風險事故,就只有失去的機會,沒有獲得的可能。
(2)風險應使大量目標有遭受損失的可能性。
(3)風險應具有造成重大損失的可能性。
(4)風險不能使大部分保險對象同時遭受損失。這個條件要求損失的發生是分散的。
(5)風險必須是現實的和可測量的。
2、大量同質風險的聚集和分散。
保險的過程既是風險聚集的過程,也是風險分散的過程。保險人通過保險將眾多投保人面臨的分散風險集合起來,當姓為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也將少數人發生的損失分攤給全體投保人,即通過保險賠償或給付來分攤損失,將集合的風險進行分散。保險風險的聚集和分散有兩個前提條件:
(1)風險的豐富程度
壹方面,風險的大量存在是基於風險分散的技術要求;另壹方面,它也是概率論和大數定律的原理應用於保險管理的壹個條件。
(2)風險的同質性
所謂同質風險,是指風險單元在類型、質量、性能、價值等方面大體相似。不同的風險和損失發生的頻率和幅度是不同的,這就使得風險應該是統壹的和分散的。
3.保險費率的確定
保險形式上是壹種經濟保障活動,實質上是壹種特殊商品的交換行為。因此,制定保險商品的價格,即制定保險費率,構成了保險的基本要素。
保險商品交換是壹種特殊的經濟行為。為了保證雙方的利益,保險費率的確定應遵循壹些基本原則:
(1)公平原則
(2)合理性原則(針對某壹險種的平均費率)
(3)穩定性原則
(4)適度原則
(5)靈活性原則
4.保險準備金的建立
保險準備金是指根據政府相關法律或特殊業務需要,從保費收入或盈余中提取壹定數額的資金,以保證保險人按承諾履行保險賠償或給付義務。為了保證保險公司的正常經營,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各國壹般以保險立法的形式規定保險公司提取保險準備金,以保證保險公司具有與其保險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償付能力。
(1)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2)未決賠款準備金
(3)總準備金
(四)壽險責任準備金
5.保險合同的訂立
(1)保險合同是體現保險關系存在的壹種形式。
(2)保險合同是雙方履行各自權利和義務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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