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或司法解釋,法律文書可以直接引用的法院執行的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2021修訂)第三編“執行程序”:除執行參與分配和執行參與當事人的變更、追加外,其他問題均有基本規定可尋。2.《民事訴訟法》(2021修訂)第壹冊第十章“妨害民事訴訟強制措施”,主要對抗拒執行、不協助執行的行為進行制裁。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的“執行程序”(1992),是對民事訴訟法的細化,規定了對執行當事人的修改和補充。其中壹些已經修改。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1998):進壹步細化了之前的規定,規定多個債權人對壹個債務人申請執行,參與分配。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幹問題的解釋(2021):是對2021修改後民事訴訟法的細化。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2021):執行中運用最廣泛的法律依據之壹。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民事執行中財產的規定(2021):這是壹個比較完整的關於拍賣、變賣民事執行中財產的規定。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委托鑒定、拍賣、變賣的規定(2021):對此前司法解釋的修改。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委托鑒定拍賣的規定(2021實施):對上述兩條司法解釋的修改。1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2021):具體實施辦法的依據。1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和改進委托執行工作的若幹規定(2021):單項工作規定。1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委托執行若幹問題的規定》(2021):對之前司法解釋的修改。(二)對於字體為“法或法法法”的文件和法律文書,不宜直接引用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的《關於查詢、止付、沒收個人銀行存款及存款人死亡後存款轉移或支付手續的聯合通知》(1980)。14,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加強對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凍結、扣劃企事業單位、團體存款執法活動監督的通知(1996):單項規定。15,最高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行為的通知(2021):單項規定。16,最高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產管理部門依法協助執行若幹問題的通知(2021):單項規定。17,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證監會關於查詢、凍結、扣劃證券及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2021):單項規定。18,最高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法院查詢、中國人民銀行協助查詢被執行人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戶銀行名稱的聯合通知(2021):單項規定。19,中央政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積案集中清理執行結案標準的通知(2021):對結案方式和標準的單項規定。2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適用暫緩執行措施若幹問題的規定(2021):單項規定2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規定(2021):關於執行要求的規定22。最高法院、司法部關於公證機關強制執行債權文書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2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具有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內容糾紛的批復。24.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全市法院實行分權流程管理辦案指南》(2021):詳細規定了辦案各環節在程序(及部分實體)上的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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