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向上級機關行文,應遵循以下規則:
1,原則上主送壹個上級機關,根據需要同時抄送有關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不得抄送下級機關。
2、黨委和政府各部門向上級機關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應經同級黨委和政府批準或授權;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當直接報送上級機關。
3、下級機關的請示,如需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請示,則應先報告後提出傾向性意見,不得原報告上級機關。
4、請示應該是壹回事。不應包括在報告和其他非請求文件中。
5.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的事項外,不得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公文,不得以本機關負責人名義向上級機關報送公文。
6、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壹個上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另壹個上級機關。
二、起草公文應做到:
1,符合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全面準確反映發文機關意圖,與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
2.從實際出發,分析問題,實事求是,提出的政策、措施、方法可行。
3.內容簡練,主題突出,觀點鮮明,結構嚴謹,表達準確,文字簡練。
4.語言正確,格式規範。
5、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論證,聽取意見。
6、公文涉及其他地區或部門職權範圍內的,起草單位必須征求有關地區或部門的意見,力求達成壹致。
7、機關負責人應當主持和指導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
法律依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來文處理的主要程序是:
(1)簽收。收到的公文應當逐壹清點,核實後簽名或者蓋章,並註明收到時間。
(2)報名。公文的主要信息和辦理情況應當詳細記錄。
(3)初審。應當對收到的公文進行初步審查。初審的重點是:是否應當由本機關辦理,是否符合行文規則,語言、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其他地區或者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是否經過協商會簽,是否符合起草公文的其他要求。經初步審查不符合要求的文件,應當及時退回發送單位並說明理由。
(4)承諾書。閱讀知識性文件應根據文件內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確定範圍後分發。批轉的公文,應當提交本機關負責人批示或者轉送有關部門處理;需要兩個以上部門辦理的,應當明確主辦部門。緊急公文應當明確辦理時限。承辦部門應當及時辦理其交辦的公文,有明確時限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畢。
(5)流通。根據領導批示和工作需要,及時將公文送傳閱對象閱批或批示。辦理公文流轉時,要隨時了解公文的去向,不得漏發、誤發、緩發。
(6)提醒。及時了解公文辦理進度,督促承辦部門按期完成。緊急文件或重要文件應由專人督促。
(7)回復。公文處理結果應及時回復發送單位,並根據需要通報有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