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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年,英國國王簽署的《自由大憲章》是壹份怎樣的文件?

《大憲章》(英文:The Great Charter)是1215年的壹部英國憲法,用來限制英國國王的絕對權力(主要針對當時的約翰)。大憲章產生的主要原因是教皇、英國國王約翰和封建貴族對王權意見不壹。《大憲章》要求王室放棄部分權力,尊重司法程序,接受王權受法律限制。《大憲章》是英國建立憲政的漫長歷史進程的開端。

換句話說,英國國王約翰是歷史上有名的膿包國王。他稱拉克蘭(lackland)在位期間與法國貴族爭鬥,結果很多英國貴族失去了在法國的財產(也就是說在法國投資房地產失敗)。

後來與教皇發生爭執(教皇幹預國王的婚姻事務,扮演居委會主任的角色)。結果他的胳膊沒有教皇的粗,臣服於教皇,引起了大部分貴族的不滿。

在這樣的背景下,6月1215日,英格蘭的封建貴族聚集在倫敦,挾持英國國王約翰為人質。約翰被迫批準貴族們提出的貴族們的條款。同年6月15日,約翰在倫尼米德的賬單上蓋上了皇家印章,貴族們在4天後(19年6月)重申了對約翰的忠誠。最後,皇家秘書將國王與貴族之間的協議正式登記,成為大憲章的原件,並抄送各地,由指定的皇家官員和主教保管。(意思是國王心裏不情願,但問題是國王已經身不由己了。)

1215大憲章確立了部分英國平民所享有的政治權利和自由,也確保了教會不受國王控制。同時改革法律和司法,限制國王和皇家官員的行為。

壹方面,它限制了國王的權利:沒有貴族議會的同意,他不能征稅或發動對外戰爭,國王無權幹涉教會事務(這在同時代的中國社會是不可想象的)

在實施《大憲章》的過程中,人身保護的概念逐漸演變:除非由普通法官審判或依法行事;否則,任何自由人都不應被拘留或監禁,或被剝奪財產、流放或殺害。

根據這壹規定,如果國王要審判任何人,只能依靠法律;不是按照他個人的喜好。王權因此受到限制,這是走向君主立憲制的第壹步。(在中國社會我無法想象——妳要我死,我就得死...)

第壹部《大憲章》雖然只持續了幾個星期,但在約翰死後又多次重新頒布,使其成為永久法律;《大憲章》也成為日後英國憲法的基石。之後,亨利三世及其繼任者多次避免觸犯大憲章的規定,但實際上,中世紀英國王室的王權在大憲章下仍在不斷增加。

到了17世紀,隨著國王與國會之間糾紛的增多,大憲章的作用變得更加重要。(憲章精神已經深入人心,國王也無力改變。)時至今日,《大憲章》的實際法律效力已經微乎其微,只是在司法過程中偶爾被控辯雙方和法官引用。但後來編纂的很多政府憲法,包括美國憲法,都源於《大憲章》。以前英國國王每次頒布《大憲章》都會給各地復印很多份,這些復印件有壹部分被帶到北美殖民地保存至今。

約翰在1215年簽署的第壹份大憲章沒有保存下來。英國國家圖書館、林肯大教堂和薩爾茨堡大教堂中至今只保存了4本同期的《大憲章》,另有1297年前的《大憲章》13本仍被保存。1952年,澳大利亞政府用12500買了壹部1297的大憲章,放在首都堪培拉的議會展覽上。美國商人羅斯·佩羅也在1984年購買了壹部1297的大憲章,現在存放在DC華盛頓州的國家檔案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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